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初335-1号原告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宜宾分院,住所地宜宾市中山街4号2楼8号,组织机构代码66744014-3。负责人王宗鸣,该分院院长。被告宜宾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迎宾路祥和花园2-4幢2层3、4号。法定代表人刘耀,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宜宾分院与被告宜宾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宜宾分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宜宾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2016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宜宾分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宜宾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江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邓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