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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353-6号

赵凤与李坤、张雪峰、李吉友、王静华、刘卫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凤,李坤、张雪峰、李吉友、王静华、刘卫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353-6号

原告:赵凤

被告:李坤、张雪峰、李吉友、王静华、刘卫旗原告赵凤诉被告李坤、张雪峰、李吉友、王静华、刘卫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坤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赵 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承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