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353-6号
原告:赵凤
被告:李坤、张雪峰、李吉友、王静华、刘卫旗原告赵凤诉被告李坤、张雪峰、李吉友、王静华、刘卫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坤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赵 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承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