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460号罪犯关宽,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作出(2010)汝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关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刑期自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至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五日止。该犯于2010年09月29日交付执行。2013年2月6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361号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关宽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16日,汝南县金铺镇老金村小关庄村民关某某酒后深夜闯入被告人关宽家中,因与关宽的女儿关某枝为谈对象之事进行纠缠,遭到关某枝及其家人的反对并引起撕打,关宽用木棒将关某某伤害致死。该犯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存在较大过错。该犯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桂荣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330.99元。罪犯关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4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关宽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关宽减去刑期一年。刑满日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