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鲁1322执249号之二马如霞:你与葛苏苏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5)郯民初字第4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葛苏苏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自2015年12月起每月月底前向葛苏苏支付款项8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开户银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户名称:郯城县人民法院账号:800001821005000000090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