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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0691号

田崇崇犯强奸罪、组织卖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崇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0691号罪犯田崇崇,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8日作出(2004)安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崇崇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4000元。刑期自2004年11月13日起。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3日作出(2004)豫刑一终字第3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1月5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7年4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10年6月2日减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5月29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区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田崇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田崇崇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3年7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田崇崇同他人到安阳县韩陵乡中学将于某某骗至安阳市造纸厂家属院租房处先后两次将其强奸。2003年8月7日至9月中旬,被告人田崇崇伙同他人,强迫袁某等妇女,到河北省魏县,湖南省岳阳市等地组织卖淫。2003年9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崇崇伙同他人乘出租车在安阳市铁西军工路口处,将女青年周某强行拉进出租车,用匕首威胁,抢取周某手机一部,尔后劫持到河北省魏县,先后4次将周某强奸,并抢走白金戒指一枚,价值404元。2003年9月30日凌晨2时许,该犯伙同他人乘车行至安阳市师范学院门口遇见被害人王某,其兄和同伴朱晓利在路边行走,就下车对他们进行殴打,并强行将王某拉上车,劫持到安阳市文峰区郭吴村南约500米处,将王某轮奸,并致王某轻微伤。原判同时认定被告人田崇崇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崇崇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2015年10月表扬6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崇崇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为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崇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

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