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44号原告梁某某,女,住遂平县。被告蒋某,男,住汝南县。本院受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是汝南县张楼镇庙东村庙西,该离婚案件应由汝南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蒋某的住所地是汝南县张楼镇,而原告梁某某没有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汝南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玉平
审 判 员 魏彦琴
代理
审判员 李 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