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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44号

梁某某诉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某,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44号原告梁某某,女,住遂平县。被告蒋某,男,住汝南县。本院受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是汝南县张楼镇庙东村庙西,该离婚案件应由汝南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蒋某的住所地是汝南县张楼镇,而原告梁某某没有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汝南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玉平

审 判 员  魏彦琴

代理

审判员  李 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