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浔民一初字第2276号

九江达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陈啸宇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九江达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陈啸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2276号原告九江达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长城路103号国豪水岸城商务中心1401室,组织机构代码35135318-2。法定代表人吴燕,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麟,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啸宇,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九江达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信公司)与被告陈啸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邹子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麟、被告陈啸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达信公司诉称:2015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居间代理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办理北京银行轻松贷款居间代理项目,居间费为14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办理了北京银行轻松贷项目成功,被告却未按约支付居间代理费。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居间费14000元,并按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陈啸宇辩称:代理费过高,不合理。我申请的贷款是200000元,而实际放贷80000元,且合同约定的一个月内放贷,故原告违约在前。合同中约定了原告为我开办的公司建设网站,但未实际履行。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合同第一页不真实。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原、被告经协商约定原告代理被告向北京银行申请“北银轻松贷”信用贷款,被告将其信用资料提交原告并授权原告申请贷款。2015年8月26日,双方签订书面居间代理协议,明确被告委托原告促成其与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网公司)达成“北银轻松贷”贷款协议,约定被告先行承担原告因向中网公司推荐被告及甄别核实被告情况而发生的费用1000元,如向中网公司推荐成功被告可以获取“北银轻松贷”项目贷款,被告应再行支付剩余居间代理费14000元;如被告拒不支付居间费应自中网公司批复贷款之日起按日息0.1%支付违约金至付清居间代理费时止。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定先行支付1000元,原告按约定将核实调取及被告提供的信用资料提交中网公司,并代理被告申请北京银行“北银轻松贷”信用贷款,申请贷款额度为150000元至300000元,北京银行于2015年10月10日批准被告的贷款,批准贷款额度为80000元,并于2015年10月20日发放贷款80000元。贷款发放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居间代理费1400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来我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居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原告依约经被告授权代理被告向北京银行申请贷款并促使贷款成功,被告应按约定支付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居间代理费1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获得贷款后拒不支付居间代理费,属违约行为,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一,明显过高,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合同第一页不真实,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出其申请的贷款额度是200000元,实际放贷为80000元的答辩意见,因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贷款的额度,金融机构在审查被告的资信后批准贷款80000元,其申请贷款额与批准贷款额差距并非原告造成,原告按合同决定仅有报告订立贷款合同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义务,故被告该答辩意见不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提出原告未为其设立的公司建设网站的答辩意见,因居间合同中并无该内容的约定,故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啸宇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九江达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居间代理费14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赔偿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诉讼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被告陈啸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子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肖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