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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申字第1517号

杨××、马××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杨××,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15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天津市河西区体院东纪庄子房管站房管员。

委托代理人:王培民,天津观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申请再审称:相关证据证明其是10万彩礼的出资人和财产所有人,且是从其银行卡账户直接支付给马××,故其与马××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审裁定将一般的民事返还财产案件归类为婚约财产案件,并因其不是男女双方而否定其原告资格,剥夺了其民事诉讼权利和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的权利,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马××在一二审过程中始终未对杨××的原告资格提出异议,二审裁定驳回其起诉超出了马××的上诉请求。故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杨××主张其给付马××的10万元系彩礼,因其子彭钢与马××已终止恋爱关系,故其起诉要求马××返还10万元彩礼。虽然杨××主张本案应系一般的返还财产案件,但其要求返还的财产是与婚约有关的彩礼,故本案争议的标的是与婚约有关的财产关系。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彩礼返还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返还彩礼之诉的当事人应系订立婚约的男女,故杨××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虽然马××在一二审过程中未对杨××的原告资格提出异议,但二审法院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依法可以直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并不属于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故杨××的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薛 征助理

审判员 韩 涛助理

审判员 黎志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