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2254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显峰,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安市某镇某村某村民小组,住所地临安市某镇某村。负责人余某某,系该组组长。被告临安市某镇某村村委会,住所地临安市某镇某村。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临安市某镇某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临安市某镇某村。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经济合作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临安市某镇某村某村民小组、临安市某镇某村村委会、临安市某镇某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依法行使处分权,撤回对被告临安市某镇某村某村民小组、临安市某镇某村村委会、临安市某镇某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沈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代) 金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