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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恢执字第560号

霍学亮与侯二虎、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霍学亮,侯二虎,李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霍学亮。被执行人侯二虎。被执行人李红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学亮与被执行人侯二虎、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霍学亮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敏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