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1民初8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南街52号。负责人张波,该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海林,男,生于1979年7月24日,汉族,该行资产保全员。被告彭婷,女,生于1989年5月2日,汉族,居民。被告徐洋,男,生于1991年1月8日,汉族,居民。被告郑艳,女,生于1991年3月12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诉被告彭婷、徐洋、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彭婷、徐洋、郑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国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雷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