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663号
原告:杨大永。
被告:郝凤松。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被告:于全国。本院在受理原告杨大永诉被告郝凤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全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大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大勇负担。
审判员 高晓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庆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