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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663号

杨大永与郝凤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全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大永,郝凤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全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663号

原告:杨大永。

被告:郝凤松。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被告:于全国。本院在受理原告杨大永诉被告郝凤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全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大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大勇负担。

审判员  高晓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庆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