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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执民字第273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2731号原告浙江省兰溪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云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金兰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省兰溪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工程款5000000元、违约金(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受理费46800元、执行费524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273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永忠

审 判 员 陈建生

审 判 员 林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童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