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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2551号

李某某、王某甲等与王某乙、王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255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8年10月12日生。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95年1月2日生。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生。被告王某丙,女,汉族,1995年8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由原告李某某、王某甲负担。

审判长  张晓伟

审判员  付占军陪审员  李学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赫华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