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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498号

刘自飞与嵊州市中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自飞,嵊州市中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498号

原告:刘自飞。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幼祥,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中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卡尔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万俊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自飞与被告嵊州市中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自飞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自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自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杜杭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