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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23号

张际平与王丽立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际平,王丽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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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23号申请执行人张际平。被执行人王丽立。本院执行的张际平申请执行王丽立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12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王丽立名下部分财产进行了查封。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