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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40号

黎龙玉强奸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40号罪犯黎龙玉,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长中刑一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龙玉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月16日交付执行。该犯系累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6日作出(2008)湘高刑执字第48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54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00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90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黎龙玉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5.5分。2014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黎龙玉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黎龙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6月5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光辉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