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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53号

孔令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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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53号罪犯孔令,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昆刑初字第10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孔令在判��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吴刑二初字第0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孔令继续退赔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给相关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13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48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29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4月1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1月6日至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孔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孔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孔令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孔令,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孔令,在2015年10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96分。为此,2015年3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9月获监狱表扬。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和继续退赔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均未履行,其提供��某村民委员会证明一张。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孔令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其提供的证明不符合形式要求,本院不予采信。未履行财产刑,减刑时应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孔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7月16止),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和继续退赔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过坚列

审判员  许 敏

审判员  朱 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