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306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原抚宁县环境保护局),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长征路109号。。法定代表人袁晓彬,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术国,该局副局长。被执行人秦皇岛市长生坊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杜庄镇祝庄村村北。。法定代表人李转义。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抚环罚字(2015)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以秦皇岛市长生坊食品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并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做出抚环罚字(2015)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秦皇岛市长生坊食品有限公司罚款叁万元及加处罚款叁万元。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交了中共抚宁县委抚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抚宁区划调整公章更换有关问题的通知、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终结报、案件集体讨论笔录、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履行催告书及相关送达回证。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对秦皇岛市长生坊食品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履行了立案、调查、集体讨论、审批,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履行了催告程序。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做出的抚环罚字(2015)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崔 征
审判员 方 国
审判员 池会斌
二0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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