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特202号申请人舟山顺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58268408-5,住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千岛路191号。法定代表人李世红。委托代理人徐盛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精瑞控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7313480-1,住所杭州市体育场路桃花弄2号。法定代表人董敏。
申请人舟山顺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泰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傅成祥独任进行了审查。申请人顺泰公司称:2011年10月24日,顺泰公司与董敏签订典当合同,约定董敏自愿将抵押担保人浙江精瑞控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瑞公司)位于萧山区宁围街道(原宁围镇)通惠北路1515号恒源国际财富中心2301-2318室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顺泰公司。当物估价金额协商确定为800万元,当金数额为800万元,典当期限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2年2月23日(从放款之日起计收息费)。顺泰公司应收取的当金利息、综合费为年利率6.1%,按月结息,付息日为每月10日;年费率为35.9%,按季预收。典当期限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经顺泰公司同意可续当。续当期限双方另行约定。2011年10月24日,顺泰公司与精瑞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1份,约定为确保顺泰公司债权的实现,精瑞公司自愿以位于萧山区宁围街道(原宁围镇)通惠北路1515号恒源国际财富中心2301-2318室的房屋向顺泰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所担保的债权为顺泰公司依典当合同向董敏发放的当金总额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最高债权额为800万元。债权确定期间为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3年10月23日止。抵押担保范围包括顺泰公司按照约定向董敏分期借款或分期借款归还后在典当合同约定借款额度和期限内重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综合费、律师费和实现质权发生的其他费用等。本次为最高额抵押。双方设定的最高债权数额为800万元。2011年10月26日,精瑞公司将其位于萧山区宁围街道(原宁围镇)通惠北路1515号恒源国际财富中心2301-2318室的房屋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利人(抵押权人)为顺泰公司,债权数额为800万元。2011年10月27日,顺泰公司向董敏提供当金800万元。此后,董敏已向顺泰公司支付了五期当金利息、综合费,其余当金利息、综合费至今未付,当金也未返还。2012年6月23日,顺泰公司与董敏曾签订延期还款业务书,约定当金800万元延期至2014年8月23日前偿还。到期后,董敏仍未能向顺泰公司返还当金。为此申请,要求准予拍卖、变卖精瑞公司位于萧山区宁围街道(原宁围镇)通惠北路1515号恒源国际财富中心2301-2318室的房屋,顺泰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8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精瑞公司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董敏未按典当合同约定期限返还当金及利息、综合费,已构成违约。顺泰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董敏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综合费。精瑞公司未予返还和支付,顺泰公司有权要求对精瑞公司的抵押房屋进行处置以返还借款等。本案所涉抵押物已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他项权证,顺泰公司的抵押权人身份合法明确。因此,顺泰公司要求对精瑞公司的抵押房屋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并对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浙江精瑞控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原宁围镇)通惠北路1515号恒源国际财富中心2幢2301-2318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杭房权证萧更字第××号;杭房他证萧字第××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舟山顺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当金8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浙江精瑞控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33900元申请费,舟山顺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该公司同意浙江精瑞控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直接向其支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傅成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俞利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