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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78号

关长治与衡水特安莱家具市场有限公司、郑安良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关长治,衡水特安莱家具市场有限公司,郑安良,刘志燕,郑恒,衡水顺意家具销售有限公司,衡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李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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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冀1102执保78号申请执行人关长治。被执行人衡水特安莱家具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榕花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郑安良,经理。被执行人郑安良。被执行人刘志燕。被执行人郑恒。被执行人衡水顺意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榕花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郑恒,经理。被执行人衡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桃城区站前街**号-2。

法定代表人:李光辉,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光辉。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关长治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特安莱家具市场有限公司、郑安良、衡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李光辉、刘志燕、郑恒、衡水顺意家具销售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74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龙铁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