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8行初6号原告景XX。被告大石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大石桥市八一路中国银行南100米。法定代表人赵XX。
原告景XX诉称其在大石桥市市桥街石福里有一处商业门市,面积为96.59平方米。2012年12月28日,被告对石福小区北地块旧城区进行改造。其门市不在征收范围内。可2014年8月1日,被告对其作出大政补决字(2014)第334号征收决定书。
原告不服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征收起诉人房屋错误,违法,予以撤销。起诉人虽胜诉,但由于被告征收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淼撤回起诉。
审判长 刁 勇
审判员 刘 钢
审判员 周晓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