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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财保44号

44肖瑞和与乌力吉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瑞和,乌力吉巴雅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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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财保44号申请人肖瑞和,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人乌力吉巴雅尔,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

申请人肖瑞和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乌力吉巴雅尔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乌力吉巴雅尔的财产羊80只,牛40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文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翔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