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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行初字第00050-1号

杨代华与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荆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行初字第00050-1号原告杨代华。被告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中路80号。法定代理人夏光宏,该区区长。被告荆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262号。法定代理人杨智,该市代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代华诉被告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被告荆州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同类诉讼案件中一件已作出一审判决,正在上诉审理期间,本案须以该案二审结果为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超美

审 判 员  齐彬彬

代理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