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行初字第00050-1号原告杨代华。被告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中路80号。法定代理人夏光宏,该区区长。被告荆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262号。法定代理人杨智,该市代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代华诉被告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被告荆州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同类诉讼案件中一件已作出一审判决,正在上诉审理期间,本案须以该案二审结果为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超美
审 判 员 齐彬彬
代理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