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3967号原告刘通广,居民。被告陶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通广诉被告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通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通广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刘通广负担。
审 判 长 张胜利
人民陪审员 单月香
人民陪审员 武兴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静 来源:
刘通广与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3967号原告刘通广,居民。被告陶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通广诉被告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通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通广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刘通广负担。
审 判 长 张胜利
人民陪审员 单月香
人民陪审员 武兴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