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民初字第03967号

刘通广与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通广,陶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3967号原告刘通广,居民。被告陶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通广诉被告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通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通广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刘通广负担。

审 判 长  张胜利

人民陪审员  单月香

人民陪审员  武兴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