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2651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胜利东路39号中兴商贸大厦9楼906室。负责人裘子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敏慧、陈笑,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茹旭莱。本院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诉被告茹旭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茹旭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晓圆
代理
审判员 冯 青
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黄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