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512号罪犯金吴量,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兰法刑二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金吴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将罪犯金吴量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33年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金吴量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金吴量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吴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32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辉峰
代理
审判员 雷红荣
代理
审判员 史晨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