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585号
原告:周某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按期缴纳的,并申请撤回起诉,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曲伟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