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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585号

周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585号

原告:周某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按期缴纳的,并申请撤回起诉,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曲伟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