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2刑初7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萧县。2015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2日被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前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的嫂子李某甲因琐事与其父母胡某甲、王某某发生争吵,后李某甲的父母来到现场,双方发生争执、厮打,被告人胡某某将李某甲之父李某乙的右手打伤。经鉴定,李某乙右手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到萧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的嫂子李某甲因家庭琐事与其父母胡某甲、王某某发生争吵,后李某甲的父母来到现场,双方发生争执、厮打,被告人胡某某参与争执、厮打,并将李某甲之父李某乙的右手打伤。经鉴定,李某乙右手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乙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到萧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萧)公(司)鉴(损伤)字(2015)75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人胡某甲、王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孝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银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