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李子豪,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鲁镇国,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大连市。李子豪与鲁镇国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子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张广斌执行员 高和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思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