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4刑初23号公诉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国福,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1991年9月26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8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杜检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国福在大庆市大同区太阳升镇万营村,以每袋15元钱的价格从他人手中非法收购50余袋的原油,并驾驶一辆白色金杯货车将涉案原油拉运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石人沟水产养殖场北侧由其看护的鱼池旁附近的一个垂钓棚内存放。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接到该举报线索后,于2015年12月29日在该垂钓棚附近的一处民房内将被告人刘国福抓获,并在现场起获袋装原油2.91吨,价值人民币5,654.13元,涉案原油已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国福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刘国福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国福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鉴定结论通知书、杜蒙县公安局油田保卫大队出具的价值说明、杜蒙县公安局油田保卫大队出具的其他涉案人员的说明、回收污油票、杜蒙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回收原油证明、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2)同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书、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采油厂计划规划部出具的证明、证人毛某某、关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国福的供述、大庆市公安局杜蒙县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福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国福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国福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涉案原油已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国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
审判员 赵明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圆圆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