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91号
原告:马培育。
委托代理人:何永国、周东。
被告:马祖林。
原告马培育与被告马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应雨光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培育起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9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期三个月,利息为月利率2%,以上由被告于同日出具的借条为凭。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却认欠不还,本息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马祖林未作答辩。经审理,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原告必须是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本案中,原告马培育和被告马祖林之间没有借贷行为发生,双方没有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原告马培育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培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退还给原告马培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应雨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郦利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