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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713

黄宇曦与刘东、王智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黄宇曦被告刘东。被告王智敏。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688号太平金融大厦13层。负责人,李高生。委托代理人沈红,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宇曦诉被告刘东、王智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宇曦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宇曦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宇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宇曦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