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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法执字第1号

郭小勇申请执行指定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小勇,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市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法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郭小勇,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曾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许昌市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曾浩,该公司总经理。郭小勇申请执行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市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初第7号民事判决由河南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彦峰

代理

审判员  王朝阳

代理

审判员  刘海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