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法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郭小勇,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曾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许昌市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曾浩,该公司总经理。郭小勇申请执行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市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初第7号民事判决由河南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彦峰
代理
审判员 王朝阳
代理
审判员 刘海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