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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3413号

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413号

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25楼2501室、26楼、27楼2701室、28楼、37楼、38楼、(名义楼层28楼2801室、29楼、30楼3001室、31楼、41楼、42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清华,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静雯,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乔某,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团结南路东坊141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1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给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绍清

审 判 员  崔 春

人民陪审员  张 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伟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