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0546号罪犯单新乔。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0日作出(2004)濮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单新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前判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50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02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22日止。于2004年3月18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6年7月26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5月23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单新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单新乔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1年9月至2002年7月间,被告人单新桥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林州市建筑公司家属院,安阳市安钢第六生活区,濮阳市中原路银鹏小区等地,盗窃普通型桑塔纳轿车四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四辆,共价值768400元。2000年6月至2002年8月,被告人单新桥伙同他人在安阳,鹤壁,新乡,濮阳等地盗窃机动车辆,其中单新桥参与盗窃十四起,汽车八辆,价值60万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单新乔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8月、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2015年6月、2015年12月表扬9次,2013年11月、2014年11月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单新乔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单新乔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2年8月23日至2016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安桥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苗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