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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郊民初字第314号

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郊民初字第314号

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彦辉,职务:该社工作人员。被告韩冲,男,1986年9月25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需法院继续审理。因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宏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