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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481号

石建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481号罪犯石建新,男,1973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建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刑期自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止。服刑期间,2013年11月8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1670号裁定减刑一年。该犯于2011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石建新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2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石建新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桐柏县城关镇姜某家盗窃首饰、现金等物时被发现,石建新等人手持菜刀、电警棒、匕首等工具对姜某、张某某二人进行威胁,遭到姜、张二人的反抗,石建新等人从楼顶跳楼逃跑。经鉴定,被抢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9227元。2007年6月27日,被告人石建新伙同张建等人预谋后携带工具,更换假车牌,驾车行驶至日照市山东路发达小区,撬锁进入王某某家中,盗窃现金7900元,12000日元(折合人民币727.48元)及金项链、金戒指等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1600.48元。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14日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犯系累犯。罪犯石建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石建新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建新减去刑期十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