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6刑初8号公诉机关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5日被礼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礼县人民检察院以礼检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海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8日17时42分,被告人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长安”牌甘KD3X**小型普通客车载妻子陈某甲、礼县中坝乡玉峡村村民董某某,自西向东行驶至礼县龙林乡潘坪村路段时车辆失控,将道路南侧路边施工的礼县龙林乡潘坪村村民潘某某(殁年57岁)碰撞致死亡,被告人杜某某和董某某受伤。经礼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潘某某系生前面颅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全颅崩裂(颅骨粉碎性骨折、脑挫裂伤)而死亡。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杜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75mg/100ml。经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杜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某、董某某无责任。破案后,被告人杜某某赔偿被害人潘某某家属38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程序性材料;被告人杜某某户籍证明;证人郑某某、王某某言;被害人董某某陈述;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辩解;陇公交认字(2015)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礼)公(刑)鉴(尸检)字(2015)0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天公鉴(理)字(2015)186号酒精检验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肇事车辆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礼县人民检察指控院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杜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又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娅
代理
审判员 刘加莲
人民陪审员 文望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祁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