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德昌执字第31号之2申请执行人尤兴玉,男,出生于1939年03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尤兴荣,男,出生于1936年1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德昌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尤兴荣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德昌执字第2012-3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尤兴荣在凉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帐户:存款人民币8972.9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以(2016)德昌执字第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该帐户的存款36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尤兴荣生病,向法院申请解除该帐户的冻结,本院同意解除对帐户的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尤兴荣在凉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户的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宗 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偏初扎西(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