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张炳瑞,男,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执行人王永恒,男1950年8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进学街文汇社区。被执行人李明男,男,1973年6月28日生,朝鲜族,延吉市宇震运输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园月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炳瑞与被执行人王永恒、李明男之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炳瑞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劳务费7100元;2、案件受理费25元;3、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永恒、李明男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炳瑞申请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俊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永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