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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318号

李某甲,冯某甲,陈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冯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31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1月20日生于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人冯某甲,男,1982年6月7日生于四川省营山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营山县。上列二被告人于2015年10月4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均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4月28日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饶平县。2015年10月5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1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冯某甲犯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冯某甲、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盗窃罪1、2011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富村商业街东街某巷某号某房,爬阳台入内盗窃,盗得被害人吴某人民币12000元(以下币种同)及一台价值918元的诺基亚5230型手机。2、2015年7月9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冯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石头上队村一街某巷某号某房,由被告人冯某甲开锁后,被告人李某甲入内盗窃,盗得被害人张某4000元。3、2015年8月3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冯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张槎村委会五星村某号某房,由被告人李某甲爬阳台入内,盗得被害人黄某丙一台价值438.90元的三星g3502c手机和一台价值622.50元的果米m9手机及钱包一个,内有330元和银行卡、身份证等财物。4、2015年8月31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冯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沙村委会白屋村吉祥巷某号开锁入内,盗得被害人苏某300元和一台价值851元的苹果iphone4s手机、一台价值500元的苹果iphone4手机、一台价值587.02元的魅族魅蓝2手机及银行卡等物品。得手后,被告人冯某甲利用被害人的手机及银行卡,通过支付宝转走被害人苏某工商银行卡内1500元。5、2015年9月4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冯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河宕河西北便街某巷某号爬阳台入内盗窃,盗得被害人陈某乙一台价值2250元的oppor5手机、一台价值2320元的苹果ipad平板电脑和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得手后,被告人冯某甲利用被害人的手机及银行卡,通过支付宝转走被害人陈某乙中国农业银行卡内5000元到佛山市禅城区阳光数码城购买一台苹果iphone6手机。6、2015年9月16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莲塘村委会西便某巷某号爬阳台进入某房盗窃,盗得被害人黄某乙一台价值540元的华为g621手机和一台价值863.52元的神舟优雅笔记本电脑。7、2015年9月16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莲塘村委会西便某巷某号爬阳台进入301房盗窃,盗得被害人罗某甲现金60元和一台价值550元的小米2s手机以及银行卡等财物。盗得被害人梁某甲一台价值806元的苹果iphone4s手机、一台价值511元的唯米p9手机。8、2015年9月19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冯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肯三村石涌大桥坊某巷某号某房爬阳台入内盗窃,盗得被害人陈某丙一台价值396元的华为c8816手机。9、2015年9月20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富村委会小布东街某巷某号某房,爬水管入内盗窃,盗得被害人梁某乙一台价值2484元的华为mate7手机、一台价值1200元的小米3手机和现金200元以及身份证和银行卡等财物。10、2015年9月25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冯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里水大麦村南街某巷某号某房,由被告人李某甲以钓金鱼的形式从窗口用衣架盗窃,盗得被害人王某甲一台价值583.66元的华为荣耀3x手机、一台价值458.15的天语kis手机、一台价值409.50元的欧新v70手机以及挂包一个,内有1500元和被害人李某丙身份证一张及广发银行卡等财物。得手后,被告人冯某甲通过电话修改被害人李某丙的广发银行卡密码,然后由被告人李某甲在禅城区张槎街道大富村委会农业银行柜员机盗取卡内现金5000元。11、2015年10月1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冯某甲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红岗金斗新村鸿发物流后出租屋,由被告人冯某甲在楼下望风,被告人李某甲爬水管入内盗窃,在2楼盗得被害人廖某一台价值720元的苹果iphone4s手机、一台杂牌手机和挎包一个,内有400元及其本人身份证一张和银行卡等财物。得手后,被告人冯某甲利用被害人的手机及银行卡,通过支付宝转走被害人廖某农业银行卡内501元到佛山市禅城区阳光数码城购买一台小米红米2a手机。遂后,被告人李某甲继续在5楼盗窃,盗得一台中国电信手机。12、2015年1月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在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映河街某号某楼某号,爬阳台入内盗窃,盗得被害人符某屋内的财物。13、2015年1月22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琦云北路34号“香满堂”,撬锁入内盗窃,盗得被害人陈某丁屋内的财物。14、2015年2月24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枣林苑某栋某号,开锁入内盗窃,盗得被害人王某乙屋内的财物。15、2015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石岭大道华侨大厦3单元501房,爬阳台入内盗窃,盗得被害人胡某现金5200元及价值约4000元的金戒指2只、金项链一条。16、2015年5月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在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望天梁某号某栋某单元某楼某号,撬锁入内盗窃,盗得被害人罗某丙苹果牌平板电脑、手表等财物。17、2015年5月上旬,被告人李某甲在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石湾小区某幢某单元某楼某号撬锁入内盗窃,盗得被害人陈某戊屋内的财物。18、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西北小学综合楼顶楼开锁入内盗窃,盗得被害人刘某甲金银首饰一批。19、2015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琦云路某号“金城通讯”门市夹层,爬窗入内盗窃,盗得被害人刘某乙屋内的财物。20、2015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在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石岭大道邓成久安置房某单元某楼某号爬阳台入内盗窃,盗得被害人尹某屋内的财物。21、2015年6月29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石坝湾路出租屋撬锁入内盗窃,盗得被害人李某丁挎包一个,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22、2015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渔禅寺某号某楼爬阳台入内盗窃,盗得被害人姜某、曹某挎包各一个,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23、2015年7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琦云南路博美装饰城二楼皇派门窗门市部内,盗窃被害人冯某乙放在收银台下的手包一个,内有身份证和银行卡等财物。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2015年9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教子村东便大街某号“四通电讯”门市部,在明知被告人李某甲、冯某甲向其销售的价值2250元的oppor5手机是犯罪赃物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手机收购并转卖非法获利。2、2015年9月6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教子村东便大街某号“四通电讯”门市部,在明知被告人李某甲、冯某甲向其销售的价值4300元的苹果iphone6手机是犯罪赃物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手机收购并转卖非法获利。3、2015年9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教子村东便大街某号“四通电讯”门市部,在明知被告人李某甲、冯某甲向其销售的价值583.66元的华为荣耀3x手机和一台价值458.15的天语kis手机是犯罪赃物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手机收购并转卖非法获利。4、2015年10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教子村东便大街某号“四通电讯”门市部,在明知被告人李某甲、冯某甲向其销售的价值720元的苹果iphone4s手机和一台华为nt2手机是犯罪赃物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手机收购并转卖非法获利。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私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甲盗窃财物价值48289元,被告人冯某甲盗窃财物价值28667元,盗窃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惩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至11宗盗窃的罪名无异议,辩称第1宗其仅盗窃现金8000元,且未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12至23宗盗窃行为。

被告人冯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2宗盗窃行为中由被告人李某甲开锁。

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事实(一)2011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富村商业街东街某巷某号某房,爬阳台入内,盗得被害人吴某8000元及一台价值918元的诺基亚5230型手机。上述事实,有由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吴某的陈述,称2011年8月17日1时25分许,其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富商业东街某巷某号某房睡觉,未关阳台门。7时30分许,其发现自己的一台白色诺基亚5230型手机(2011年2月中旬以1500元购买)与钱包(内有12000元)不见,当时报警,警察到现场调查。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1年8月,我在张槎大富透过一次,不记得具体的时间和地点,仅记得偷了8000多元现金、一台手机。经查看现场照片,我记得自己去过照片中阳台所在的地点。3、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佛公禅(司)鉴(痕)字[2015]213号手印鉴定书。证实检材指印(在禅城区张槎大富商业东街某巷某号某房盗窃案现场水管上提取的手印1枚)与被告人李某甲十指指印样本进行检验对比,发现其与被告人李某甲的右手拇指指印的纹型、纹线流向以及各个细节特征的形态、位置、相隔线数基本一致,并在相应部位找到相同的15个细节特征,认定检材指印与被告人李某甲的右手拇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4、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禅价[2015]527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诺基亚5230手机价值918元。5、佛公(禅)勘[2011]5963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明民警于2011年8月17日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大富商业东街某巷某号某房勘查。经勘查,该房座西向东,大门位于房体的东墙靠南位置。门后是客厅,客厅的西南侧通向厕所,西北侧进入房间。房间有一道门通向阳台。阳台没有防盗网,在阳台靠外的白色墙体上发现一枚指纹,通过拍照提取。(二)2015年7月9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冯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石头上队村一街某巷某号某房,由被告人李某甲开锁进入屋内盗窃,被告人冯某甲负责望风,二人窃取被害人张某4000元。(三)2015年8月3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冯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张槎村五星某号某房,由被告人李某甲爬阳台入内,窃取被害人黄某丙一台价值438.90元的三星g3502c手机和一台价值622.50元的果米m9手机及钱包一个,内有330元和银行卡、身份证等财物。(四)2015年8月31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冯某甲进入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沙村委会白屋村吉祥巷某号,窃取被害人苏某300元和一台价值851元的苹果iphone4s手机、一台价值500元的苹果iphone4手机、一台价值587.02元的魅族魅蓝2手机及银行卡等物品。得手后,被告人冯某甲利用被害人苏某的手机及银行卡(卡号62×××47),通过支付宝转走被害人苏某中国工商银行卡内1500元。(五)2015年9月4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冯某甲来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河宕河西村北便街某巷某号,由被告人冯某甲俯身帮助被告人李某甲爬入阳台,被告人冯某甲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甲进入屋内窃取被害人陈某乙一台价值2250元的oppor5手机、一台价值2320元的苹果ipad平板电脑和中国农业银行卡等物品。得手后,被告人冯某甲利用被害人陈某乙的手机及银行卡,通过支付宝转走被害人陈某乙中国农业银行卡内5000元(卡号62×××17),并到佛山市禅城区阳光数码城以46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苹果iphone6手机。(六)2015年9月16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爬阳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莲塘村委会西便某巷某号进入某房,盗得被害人黄某乙一台价值540元的华为g621手机和一台价值863.52元的神舟优雅笔记本电脑。(七)2015年9月16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爬阳台进入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莲塘村委会西便某巷某号某房,盗得被害人罗某甲现金60元和一台价值550元的小米2s手机以及银行卡等财物及被害人梁某甲一台价值806元的苹果iphone4s手机、一台价值511元的唯米p9手机。(八)2015年9月19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冯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肯三村石涌大桥坊某巷某号某房爬阳台入内盗窃,窃取被害人陈某丙一台价值396元的华为c8816手机。(九)2015年9月20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富村委会小布东街一巷某号某房,爬水管入内盗窃,窃取被害人梁某乙一台价值2484元的华为mate7手机、一台价值804元的小米3手机、现金2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十)2015年9月25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冯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里水大麦村南街某巷某号某房,由被告人李某甲以钓金鱼的形式从窗口用衣架盗窃,盗得被害人王某甲一台价值583.66元的华为荣耀3x手机、一台价值458.15的天语kis手机、一台价值409.50元的欧新v70手机以及挂包一个,内有1500元和被害人李某丙身份证一张及广发银行卡等财物。得手后,被告人冯某甲通过电话修改被害人李某丙的广发银行卡密码(卡号62×××54),由被告人李某甲在禅城区张槎街道大富村委会农业银行柜员机提取卡内现金5000元。(十一)2015年10月1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冯某甲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红岗金斗新村鸿发物流后出租屋,由被告人冯某甲在楼下望风,被告人李某甲爬阳台入内,在2楼窃取被害人廖某一台价值720元的苹果iphone4s手机、一台杂牌手机和挎包一个,内有400元及其身份证一张和银行卡等财物。遂后,被告人李某甲继续在5楼盗窃,窃取被害人王某丙一台一台手机。得手后,被告人冯某甲利用被害人廖某的手机及银行卡,通过支付宝转走被害人廖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内501元(卡号62×××79),并到佛山市禅城区阳光数码城购买一台小米红米2a手机。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一)2015年9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教子村东便大街某号“四通电讯”门市部,明知被告人李某甲、冯某甲向其销售的价值2250元的oppor5手机是犯罪赃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手机收购并转卖非法获利。(二)2015年9月6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在上述地点,明知被告人李某甲、冯某甲向其销售的价值4300元的苹果iphone6手机是犯罪赃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手机收购并转卖非法获利。(三)2015年9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上述地点,明知被告人李某甲、冯某甲向其销售的价值583.66元的华为荣耀3x手机和一台价值458.15的天语kis手机是犯罪赃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手机收购并转卖非法获利。(四)2015年10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上述地点,明知被告人李某甲、冯某甲向其销售的价值720元的苹果iphone4s手机和一台华为nt2手机是犯罪赃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手机收购并转卖非法获利。2015年10月4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石肯三村中村四巷3号403房抓获被告人冯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大富路北斗星晖网吧内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同月5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教子村东边大街一手机回收店抓获被告人陈某甲。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中国工商银行理财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卡号62×××47),广发银行卡(卡号62×××54)银行流水,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79、62×××17)历史明细、对账单,保修单复印件,鸿程手机城购物小票及质量保证单复印件,情况说明,被害人张某、黄某丙、苏某、陈某乙、黄某乙、梁某甲、罗某甲、梁某乙、王某甲、廖某、王某丙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冯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1宗犯罪金额的问题。被告人李某甲供称其盗取的现金仅有8000余元,除被害人吴某陈述被盗现金12000元之外,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就低认定现金数额为8000元。

二、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2宗何人开锁的问题。被告人李某甲、冯某甲均当庭供称由被告人李某甲开锁入内,二人供述相互吻合,本院采纳二被告人的当庭供述,认定由被告人李某甲开锁入内。

三、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9宗被盗小米3手机的价值问题。经查,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明细表证明该手机购买日期为2014年1月,重置价格为1200元,成某率为67%,鉴定价格为804元,故本院以此认定小米3手机的价值。

四、关于起诉书中第12宗至23宗的指控,仅有被害人的陈述,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分有合地多次入户盗窃,其中被告人李某甲盗窃十一次,盗窃物品价值44404元,被告人冯某甲盗窃七次,盗窃物品价值28667元;二被告人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罪。被告人陈某甲经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共价值8312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及犯罪金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李某甲、冯某甲、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冯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冯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计算方式同上,即自2015年10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陈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计算方式同上,即自2015年10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咏梅

审 判 员  金淋云

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