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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421号

崔晓倩与青岛捷本科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晓倩,青岛捷本科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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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崔晓倩,农民。被执行人青岛捷本科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玉皇岭工业园3号。法定代表人张磊,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崔晓倩与被执行人青岛捷本科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5]第200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5]第200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海

审 判 员  赵丕杰

人民陪审员  梁 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祝洪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