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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执字第128号

王林诉贵州康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林,贵州康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字第128号申请人王林。被执行人贵州康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南明区XX。法定代表人罗顺。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康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麻执字第1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治  泉

审判员 罗  桂  莲

审判员 王  建  平二0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蒙春燕(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