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执民字第8301号

孙华与邹玲娟、姚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华,邹玲娟,姚良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8301号申请执行人孙华,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邹玲娟,女,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姚良平,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华与被执行人邹玲娟、姚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2月2日,被执行人邹玲娟、姚良平尚欠申请执行人孙华借款5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52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邹玲娟、姚良平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83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华发现被执行人邹玲娟、姚良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陆海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