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知民初字第58号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培学,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先雨,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国强,台长。委托代理人孙玮,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文娟,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播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欢
人民陪审员 杜敏
人民陪审员 邢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