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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知民初字第58号

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山东广播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山东广播电视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知民初字第58号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培学,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先雨,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国强,台长。委托代理人孙玮,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文娟,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播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欢

人民陪审员  杜敏

人民陪审员  邢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