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917号原告李宏伟。委托代理人周艳。委托代理人庄慧鑫。被告迟利成。委托代理人王天楚。被告贺榕。委托代理人王天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伟与被告迟利成、被告贺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左 杰
人民陪审员 王春叶
人民陪审员 于美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曲芸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