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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917号

李宏伟与迟利成、贺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宏伟,迟利成,贺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917号原告李宏伟。委托代理人周艳。委托代理人庄慧鑫。被告迟利成。委托代理人王天楚。被告贺榕。委托代理人王天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伟与被告迟利成、被告贺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左 杰

人民陪审员  王春叶

人民陪审员  于美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曲芸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