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738号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占**,主任。
被执行人:合浦县土产公司,地址合浦县廉州镇民蔚坊2号。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北海市供销合作社与合浦县土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0日作出(2000)北经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标的1680678元及其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处置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得款30万元;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等方面调查,被执行人有位于廉州镇文尉坊2号办公所需用房,目前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合执字第73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交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盛华
审判员 庞志海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翟堂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