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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212号

李国军诉王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国军,王凤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12号

原告:李国军。

被告:王凤美。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冬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