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12号
原告:李国军。
被告:王凤美。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冬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