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5-2号申请执行人甘燕梅,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周卫东,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李少玲,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周卫东、李少玲已分期分批偿还了2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甘燕梅,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8月13日至2014年8月2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二年期贷款利率计,自2014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二年期贷款利率双倍计至还清款时止,利息暂计至2015年1月7日为7375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439.5元及执行费40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卫东名下有位于茂名市西粤南路XX号大院X号XXXX房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周卫东名下的位于茂名市西粤南路XX号大院X号XXXX房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温国河
审判员 柯子兴
审判员 彭广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文胜 微信公众号“”